第五十三條【廢標】在政府采購中,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廢標:
(一)競標供應商或者合格標不足三家的,但本法第四十四條以及國務院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
(二)出現(xiàn)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糾正違法、違規(guī)行為后仍然影響采購公正的;
(三)供應商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估算價值或者采購最高限價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屬于前款第一項至三項情形的,采購人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需要改變采購方式的,由采購人依照本法確定。
第五十四條【采購檔案】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政府采購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文件資料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文件資料自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文件資料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估算價值、采購文件、競標文件、評審標準、評審報告、定標文件、政府采購合同、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采購活動記錄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項目類別、名稱;
(二)采購估算價值、資金構成和合同價格;
(三)選擇的采購方式及原因;
(四)邀請和選擇供應商的方式及原因;
(五)評審標準及確定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的理由;
(六)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及評審專家選取方式;
(七)廢標的原因。
第五十五條【電子化政府采購】國家鼓勵利用數據電文形式和電子信息網絡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推動交易流程、公共服務、監(jiān)督管理的透明化、規(guī)范化和智能化,推進電子證照應用,實現(xiàn)政府采購信息資源與其他公共服務平臺互聯(lián)共享。
第二節(jié) 采購方式和程序
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方式】政府采購采用以下方式:
(一)招標;
(二)競爭性談判;
(三)詢價;
(四)創(chuàng)新采購;
(五)單一來源采購;
(六)框架協(xié)議采購;
(七)國務院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第五十七條【招標的適用情形】通過需求調查或者前期設計咨詢,能夠確定詳細規(guī)格和具體要求,無需與供應商協(xié)商談判的采購項目,應當采用招標方式采購。其中,技術較復雜或者專業(yè)性較強的采購項目,采購人可以對供應商投標文件不含報價的部分和報價部分采取兩階段開標和評標。
第五十八條【招標采購程序】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招標。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列明采購標的完整的需求標準,明確技術和商務要求,并結合項目實際明確必要的供應商履約能力等要求。
(二)投標。供應商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地點和方式,將投標文件密封或者加密送達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
(三)開標、評標。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投標截止時間后立即開標。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并推薦中標候選人。
(四)定標。采購人根據評審結果確定中標供應商,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
第五十九條【競爭性談判的適用情形】競爭性談判是指通過需求調查或者前期設計咨詢,確定主要功能或者績效目標和主要最低需求標準,需就相關內容與供應商協(xié)商談判的采購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